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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信息来源于:宿迁城市在线 发布时间:2009/12/17
项目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法律依据:部门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审批。

办理程序: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有无数量限制: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

提供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审批表》;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财务会计报表;5、发票领用情况表;6、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批准条件:1、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2、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3、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说 明: 1、按照许可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有效期”一栏所列示的时效,仅指被许可人在许可期内“批准条件”未发生变化,未发生依法应当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未发生依法应当取消其许可权的违法情形。

(宿迁城市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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