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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信息来源于:宿迁城市在线 发布时间:2009/12/17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注销的文件。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有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注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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